一、政策核心:加计扣除比例与适用范围
加计扣除比例:
一般企业:自2023年起,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摊销。
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12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20%摊销。
适用行业:
可享受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
不可享受行业:以负面清单行业为主营业务,且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适用条件: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研发活动合规:研发活动需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处理:
委托境内研发: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企业集团可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摊研发费用,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享受方式: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备查:企业无需事前审批,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申报流程与留存备查资料
申报流程:
预缴申报:企业可在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年度汇算清缴: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界面,勾选《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研发费用,确认数据无误后提交申报。
留存备查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项目的立项决议文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四、注意事项
研发活动界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市场调查研究等。
核算要求:
设置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叠加享受:
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