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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处理:专票丢失是否需登报声明?

文章作者: 三合企安 | 发布时间: 2025-06-12 08:58:11

根据中国现行税收规定(2020年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不需要进行登报声明作废。 这一步骤已被取消简化。以下是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处理流程和要求(依据 ...

根据中国现行税收规定(2020年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不需要进行登报声明作废。 这一步骤已被取消简化。

以下是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处理流程和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核心要点:

取消登报声明作废: 以前确实需要,但现在税务部门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了流程,无需再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核心处理方式: 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退税或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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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时间联系销售方: 发现发票丢失后,应立即通知开具发票的销售方。双方都需要在各自的系统中记录此事件(通常由销售方在开票系统中报告“发票遗失”或类似情况)。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作为购买方,需要向你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遗失情况。报告的方式通常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操作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流程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部分地区可能需要在系统中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获取销售方的证明材料:

要求销售方提供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存根联)复印件。 

销售方应提供此复印件并说明情况(有时可能需要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明确可凭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处理)。 

使用复印件入账和抵扣(或退税): 丢失方(购货方)凭借以下材料即可作为合法的入账凭证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或申请出口退税凭证):

销售方提供的、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 

配套提供的,能够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相关说明(通常由销售方在复印件上注明)。 

你方(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遗失的证明文件(如系统报备记录、表单等,视地方要求)。 

不同联次丢失的处理侧重点:

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按上述1-4步操作,使用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办理。 

仅丢失发票联: 可以将抵扣联用作记账凭证,或将抵扣联复印件(加盖公章)用作记账凭证。 

仅丢失抵扣联: 可以使用发票联作为抵扣凭证留存备查,或者将发票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抵扣凭证。 

重要提示:

及时处理: 发现丢失后尽快处理,避免影响抵扣(通常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完成认证或用途确认)、纳税申报或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罚款风险: 虽然简化了流程,但发票丢失本身属于保管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态度要积极。 

积极配合销售方: 与销售方沟通顺畅很重要,需要他们及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地方细则: 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操作细节可能略有不同,务必提前咨询你方(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当地的具体报告流程和所需表格(如有)。 

总结: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关键操作是:

通知销售方。 

向你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遗失情况。 

获取销售方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及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 

凭此复印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入账、抵扣或退税。 

请务必以最新税务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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