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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损毁或被盗怎么处理

文章作者: 三合企安 | 发布时间: 2024-12-20 08:58:30

一、总体处理原则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形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二、可能面临的后果纳税信用评价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纳税信 ...

一、总体处理原则

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形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可能面临的后果

纳税信用评价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纳税信用评价扣3分。

处罚情况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例如某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上的,或在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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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类型发票丢失的具体处理办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现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记账联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二)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发票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其他普通发票丢失记账联: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丢失发票联: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妥善处理会计凭证相关事宜(未明确具体替代入账办法,需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手写普通发票(安徽地区为例)付款方(受票方)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在安徽省国税局内外网上公告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以后,持加盖收款方(开票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经收款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作为发票联使用、入账。

(三)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要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丢失发票报告在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例如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 综合信息,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四)同时丢失税控盘和发票(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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